北京实创宏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实创宏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5执异1011号
申请追加人:北京实创宏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顺焦路木林段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梅。
委托代理人:胡建军,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实创宏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闽商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62号。
法定代表人:庄世致。
委托代理人:吴天龙,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闽商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追加人:黄建国,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在本院执行北京实创宏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宏大公司)与北京闽商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商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创宏大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黄建国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实创宏大公司诉称,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闽商时代公司应支付款项276480元,但至今未能清偿。经调取闽商时代公司的工商档案,黄建国、庄世致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股东。在我公司与闽商时代公司往来的支票上,有黄建国的印鉴。因此,申请追加黄建国为被执行人,在未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和闽商时代公司共同向我承担清偿责任。
黄建国辩称,我只是闽商时代公司的普通员工,仅是名义上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事情不清楚,不同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闽商时代公司称,公司股东均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目前公司没有履行能力。
经审查查明,原告实创宏大公司与被告闽商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140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闽商时代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实创宏大公司二十七万六千四百八十元;如到期未付款,被告闽商时代公司应给付原告实创宏大公司违约金;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后,实创宏大公司持上述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年朝执字第12941号立案受理。
另根据闽商时代公司工商档案登记信息记载,闽商时代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建国、庄世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前提。经查,闽商时代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实创宏大公司以闽商时代公司未清偿债务为由,要求追加股东黄建国为2015年朝执字第12941号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实创宏大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要求追加黄建国为2015年朝执字第12941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勇
审判员  郑晨星
审判员  苏辰园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川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