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3号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付屹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034.98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债权;被执行人从2017年6月起,每月付给申请执行人50万元人民币,直至履行完1034.98万元债务。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以上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宝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