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梨园矿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号**号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付屹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路**号院1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铁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雷湾村。

法定代表人冯祥森,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河南长虹矿业有,住所地汝州市临汾镇纸坊村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6)豫0402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16000元及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亚辉

执行员  赵寰宇

执行员  崔国政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