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号**号办公楼**层。
法定代表人付屹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路**号院1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铁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雷湾村。
法定代表人冯祥森,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河南长虹矿业有,住所地汝州市临汾镇纸坊村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6)豫0402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河南长虹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16000元及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亚辉
执行员 赵寰宇
执行员 崔国政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