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3号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智谷大街4333号企业加速器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8执4041号委托执行书,将案件委托本院代为调查、执行。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函复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8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