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3号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城智谷大街4333号企业加速器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2015)海民初字第4864号民事调解书后。经工作,未发现被执行人****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委托执行条件,故将该案件退回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8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