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3号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城智谷大街4333号企业加速器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一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545780元、利息24925.76元、案件受理费2421元,并承担执行费,尚无执行回款。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籍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退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6)黑0103执字第1846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