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358号 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4191672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黄河六路以南渤海二路以东(佳临集贸市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59017202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18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18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79元,由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