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91民初427号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8元,减半收取3239元,由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