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江海法执字第143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门市国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271448.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海法执字第1-278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门市国晶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批机器设备拍卖两次,均未能成功拍卖变现。因该批机器设备存放在被执行人租赁的厂房内,保管困难且保管费用较高,而机器设备也容易发生贬值,故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8日发出财产变卖公告。竞买人乐辉以人民币1302651元竞买部分机器设备,余下的机器设备无法变卖成交,可依法交由各债权人抵债。后本院向各债权人发出以物抵债通知书,通知各债权人若有意对拍卖、变卖后余下的机器设备进行抵债的,须于2015年10月12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接受以物抵债,并同意按变卖价格接受总价值为437162.49元的机器设备(WB13焊线机9台、二次元检查机1台)。后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变卖,部分机器设备变卖得款1302651元,因该笔款项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款项,已分配完毕,余下的机器设备并未能成功变现。除申请执行人已经抵债的总价值为437162.49元的机器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14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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