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12执2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12民初4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8181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隋 浩
法官助理 刘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