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小程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恩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9)鲁131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318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西洋
审 判 员 朱 磊
审 判 员 刘成宝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段 涛
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