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莒南县邦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242号 原告: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小程子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莒南县邦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十字路镇大成居南环路与温泉路北1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邦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临沂市临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