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祥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安祥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郭家崖村1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177990698H。
法定代表人:贺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秋玉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府东苑34栋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2556843900L。
法定代表人:李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2019)宝仲裁第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号的荣威牌小轿车一辆,本院已向交警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11961.36元),本院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明待被执行人名下的××××号轿车实际扣押到位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方式所发现的财产强制执行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执1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正平
审判员  刘长春
审判员  孙永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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