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祥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宝鸡市建富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安祥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3执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建富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5671478124。
法定代表人沈建富,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安祥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10112556843900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建富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安祥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租赁费36429.84元及利息1500元,占用费(自2018年12月6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按每年租金174960元计算),诉讼费125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比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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