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兴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红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3306号
原告:甘肃兴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平凉市红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广成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崆峒区人民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甘肃兴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红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本院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原告甘肃兴城消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红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白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