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284民初2204号
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354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广东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四会供电局。住所: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4508N。
负责人:**。
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32元,减半收取计12566元,由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