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四会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284民初2204号
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354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广东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四会供电局。住所: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4508N。
负责人:**。
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32元,减半收取计12566元,由原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