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84民初3553号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沙氹”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2B。
法定代表人:曾水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嘉欣,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区***********(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8K。
法定代表人:程某1。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卢经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如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