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3029号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沙氹”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2B。
法定代表人:冼木珍,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欣,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50************022。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东城区***********(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8K。
法定代表人:程某1。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37元,由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珊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