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7号
原告: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中山路东(威海东典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人代表:林贞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涛,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杰,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昱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宫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