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918号
原告:宋淑姣,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南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滨海新区台湾工业园银桥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宋淑姣诉被告***、***、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宋淑姣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淑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