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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918号 原告:宋淑姣,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南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滨海新区台湾工业园银桥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宋淑姣诉被告***、***、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帕斯砜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宋淑姣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淑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