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3民初9820号
原告:徐某,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成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2024年11月4日,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保全费324元,合计604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