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1261号
原告:河北鑫瑞达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84LDH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力药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5753609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2512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鑫瑞达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力药化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河北鑫瑞达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起诉,亦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鑫瑞达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鞠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庞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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