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执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力药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盛和广场C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57536093H。
法定代表人:张彩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国韵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719543。
法定代表人:张业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力药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国韵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依法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国韵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保险、公积金、不动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天津国韵生物材料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数额为162534元,现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6253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刘鹏磊
审判员 赵小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