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

***与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1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矫庆辉,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军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上诉人*红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东
审判员*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