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1757号
原告: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吉林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工业三区C-3-3。
法定代表人:孙胜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彤,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胜,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孙胜和,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胜,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孙胜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和解,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6元,减半收取计5108元,由原告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庆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