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民终1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市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萍,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亚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市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亚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1,07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佟 宁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