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

***与**胜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民终1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市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萍,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亚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市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亚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1,07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佟 宁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