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91民初110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彬,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淑萍,财务部长。
被告:**胜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胜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胜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胜亚集团有限公司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