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与***建筑有限公司、**胜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91民初110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彬,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淑萍,财务部长。 被告:**胜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胜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胜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胜亚建筑有限公司、**胜亚集团有限公司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