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

***与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91执5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11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胜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胜亚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建筑有限公司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有农民工保证金,本院依法扣划了该保证金,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2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