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财保3号
申请人:河北融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人民政府三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木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
被申请人:何红,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址,系***之妻,
被申请人: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融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河北融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金额250万元)做为担保。2018年1月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河北融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18年1月4日,申请人河北融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经审查,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河北融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木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红、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京仲案字第3546号。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融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8号美城大厦2单元2201、2205室。
二、查封被申请人何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8号美城大厦2单元2204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融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齐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