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5488号
原告:濮阳市森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工业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59581360。
法定代表人:马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晁祥星(实习)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管**,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宏展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106国道与濮范高速交叉路口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4707G1M。
法定代表人:王丽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彭永恒,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
原告濮阳市森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管**、濮阳市宏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致使濮阳县南二环与濮渠路路边石与下水道及路面的损失需要鉴定评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森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森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