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信实铝材经营处、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124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信实铝材经营处,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刘庄子村燕山路东侧正丰实业(棉麻库)北。

经营者:程久勇,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吉轩。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信实铝材经营处与被申请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信实铝材经营处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信实铝材经营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淑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董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