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恢1686号
申请执行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吉轩,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成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8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成海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394,2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