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10008号
申请执行人吉粤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吉轩,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8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3942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杨孟庭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卢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