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2563号
原告:陈某,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经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皋市如城镇纪庄村二组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278号中南城金石酒店19楼。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陈某与被告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巧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滕玮
书记员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