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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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102执3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1587912.4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次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该土地已建成多处已售房产,暂无法处置;
4、通过日照市车管所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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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杨永彬
审判员 吴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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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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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