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9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如城镇永兴石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RXBJ47E,住所地如皋市。
经营者冯建兵。
被执行人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02760742,地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田芝余。
被执行人田芝余,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如城镇永兴石材厂与被执行人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田芝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田芝余给付如皋市如城镇永兴石材厂材料款140万元,分期履行:于2022年1月23日前给付40万元;于2022年2月28日付清余款100万元。二、如皋市如城镇永兴石材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就本案双方一次性处理结束,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10元,由如皋市如城镇永兴石材厂承担7710元,由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田芝余承担7000元(此款如皋市如城镇永兴石材厂已垫付,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田芝余于履行上述第一项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给付如皋市如城镇永兴石材厂)。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如城镇永兴石材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由陈建华协助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材料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6005元(未预缴)。
执行中,2022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履行407000元为由,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海涛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