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2110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和,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田园造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纪庄村****。
法定代表人:田芝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鹏,如皋市丁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华,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如皋市田某造景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为华
人民陪审员 周 进
人民陪审员 唐兰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周 华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