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4242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4242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街道郑和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497203。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4C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67988561。
法定代表人:郭之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计2438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108元,由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