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4116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街道郑和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497203。
法定代表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42292701B。
法定代表人:*之兵,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微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8元,减半收取计2549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219元,由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