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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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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5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497203。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02743560。
法定代表人:**。
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定作款326008.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6008.28元基数,按中国人民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80元,由原告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3347元,由被告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33元。因江苏大禾庄园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41541.28元及利息。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1月16日、2019年5月5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41541.28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澄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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