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5民催12号
申请人: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郑和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497203。
法定代表人:**国,总经理。
申请人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103272/20022952、票面金额为2000元的交通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