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5民催12号 申请人: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郑和中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497203。 法定代表人:**国,总经理。 申请人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103272/20022952、票面金额为2000元的交通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汇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