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56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江新江和服绸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新江和服绸织造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