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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吴江新江和服绸织造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56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江新江和服绸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新江和服绸织造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