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975号
原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111号。
负责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2023)辽0106财保6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面存款3040307.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