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4507号之一
原告:**,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滕玉军
人民陪审员孙圌
人民陪审员王伶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