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大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明***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795981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枫林大街,实际经营地江西省南昌市***一路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37956P。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新城镇***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E1HG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大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2022)鄂0922民初18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由于客观原因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