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3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界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明***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担保费35167元。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君源泉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9025元、公告费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77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据(2016)鄂0106执保25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新大道6号梓洲花苑A栋:①、101(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2号)、②、102(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3号)、③、103(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57号)、④、104(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4号)、⑤、105(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5号)、⑥、106(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58号)、⑦、107(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6号)、⑧、108(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59号)、⑨、109(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7号)、⑩、110(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0号),共计十套房,并于2019年12月19日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截止于2022年12月18日。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新大道6号梓洲花苑A栋: ①、101(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2号) ②、102(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3号) ③、103(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57号) ④、104(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4号) ⑤、105(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5号) ⑥、106(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58号) ⑦、107(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6号) ⑧、108(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59号) ⑨、109(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7号) ⑩、110(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0707860号),共计十套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