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2民初6637号之二 原告: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明***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58795981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路200号第一国际百安中心1栋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FQ0T7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滨海湾新区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湾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41900MB2C97134W。 负责人:***。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0801008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工程建设中心、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立案后,本院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3)粤1972民初6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广***建设有限公司、东莞滨海湾新区工程建设中心、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54000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原告于2023年3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0元,共计44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