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6060号
原告:淄博兴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DBUL8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明***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8795981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兴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淄博兴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兴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1元,减半收取计2001元,由淄博兴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