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257号
申请人:**,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苗文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价值456336.65元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价值456336.65元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分团1号地万科兰乔圣菲商业2幢XXX号房房屋的房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