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25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北海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苗文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诉前财保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9714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9714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艺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丽妍